湖南慧源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作者:湖南慧源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 时间:2024-01-15
湖南慧源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
志愿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湖南慧源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引导、鼓励公众参与公益事业,规范本基金会的志愿者管理,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登记,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参与本基金会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并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志愿人士。
第三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和理念;
(二)年满18周岁,具备参加志愿服务所需要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三)热爱公益事业,乐于奉献,思想道德品质良好;
(四)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管理制度;
(五)积极乐观,认真负责,团队合作意识强;
(六)能够确保参与活动所需的志愿服务时间。
第二章 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本基金会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二)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请求基金会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五)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六)对基金会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志愿者如参加本基金会开展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八)获得参与志愿活动的相应证明;
(九)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本基金会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二)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自觉维护本基金会和志愿者的形象;
(四)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提前告知的义务;
(五)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受保护的信息;
(六)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七)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志愿服务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 志愿者的服务对象
志愿者服务于本基金会,并向本基金会指定的机构或个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第七条 志愿者的服务范围
(一)基金会开展的以促进文化艺术发展、健康家庭建设、社会公益为目的的活动;
(二)本基金会开展的其他特定活动。
第四章 志愿者管理
第八条 本基金会综合办公室负责志愿者管理,并协调、指导各职能部门志愿者工作。
第九条 志愿者申请加入与退出
(一)本基金会常年接受志愿者加入申请。
(二)申请人直接到本会提出申请或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从基金会网站等渠道下载并填写《志愿者登记表》后递交加入申请。
(三)申请者须认真填写申请表要求提供的内容,经基金会审批通过后,即成为本会注册志愿者。
(四)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需中止服务的,应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志愿者服务记录与评价激励
(一)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后,服务内容和服务时间由基金会予以认定。服务时间为实际服务时间(不含往返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量,由相关部门工作负责人如实填制《志愿服务记录表》,向综合办公室报备。
(二)基金会对每年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超过100小时的志愿者开展考核评价,由相关部门负责打分,经基金会领导审定后确认考评分数。
(三)在考核中获得优秀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办法:
1.颁发《优秀志愿者》荣誉证书;
2.累计服务时长达到600小时,且3次被评为“优秀志愿者”的,晋升为终身志愿者;
3.工作能力突出、有特殊贡献的志愿者,经双向选择,可成为本基金会常设工作人员,或优先推荐工作单位。
第十一条 志愿者资格的注销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志愿者,本基金会将注销其志愿者资格: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本管理制度或基金会其他规章制度的;
(三)长期不参与本基金会组织的志愿活动;
(四)向本基金会申请自愿退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及解释权归本基金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