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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慧源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作者:秘书处 时间:2023-01-03


湖南慧源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慧源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 (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基金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规定将相关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行为和其他信息公开行为。

第二章 信息公开原则

第三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工作应遵循恰当透明、及时准确、分类有序的原则;确保公开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和个人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基金会应确保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保持常态性、动态性。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和时间

第五条 信息公开内容:

(一)《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1、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2、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3、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4、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5、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或其他自媒体网络平台等;

6、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按年度公开在本组织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八)基金会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九)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信息公开时间:

(一)基本信息及其他信息在形成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公开。

(二)年度工作报告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公开。

(三)项目实施周期超过 6 个月的,每 3 个月按照《慈善项目进展书信息公开工作时间表》(附件 2)规定的时限公开一次进展信息;慈善项目终止后,按照《慈善项目结项书信息公开工作时间表》(附件 2)规定的时限披露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四)发生重大募捐、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形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或按有关部门处置重大事件所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

第四章 信息公开管理

第七条 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的信息,以及当事人 (包括捐赠人和受益人等)不愿意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基金会应当将基本信息纸质文本、章程、年度工作报告,置备于本基金会住所,方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对于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如实答复。

第九条 基金会信息公布所使用的媒体应当能够覆盖基金会的活动地域。包括本基金会官方网站和统一信息平台(慈善中国)。必要时也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布信息。

第十条 信息公开按照内部审批程序与工作流程进行。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内容,须明确到具体部门,部门负责人要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完整、准确、及时,并指定专人全程跟踪内部审核程序的推进落实。

第十二条 对于履行完审批手续的信息公开内容,由信息员负责上传到本会官方网站和统一信息公开平台(慈善中国)。公开的信息应制作成信息公开档案,并归档至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南路164号

湖南慧源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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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400 8383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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