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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慧源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党建工作制度

作者:秘书处 时间:2023-01-03


湖南慧源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党建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慧源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党组织建设,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修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党支部在中共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机关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相关规定开展工作。本基金会党支部的直接上级党组织名称为“中共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社会组织行业委员会第一联合支部”。

第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反腐倡廉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认真履行引领方向、激发活力、团结凝聚、监督管理、规范行为以及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培养的基本职责。

第五条 本基金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基金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二章 组织生活制度

第六条 党支部由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组成,每两年进行一次选举,本支部所有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七条 每年坚持三次以上集体学习,提高党员的理论水平和政治思想修养。每个党员都要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得无故缺席。党支部要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凡在本基金会工作,与本基金会签署劳动合同的中共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都应参加党支部的活动,做好党支部分配的工作。要关心青年人的政治进步,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党员发展工作。

第九条 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党支部应支持和保证基金会理事会在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基金会章程独立地开展工作;组织党员和职工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业务知识,建设一支职业化和专业化员工队伍。党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工作的模范,带动身边的员工共同为实现基金会的宗旨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章 集体领导制度

第十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党的自身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利益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上级规定应由党支部集体决定的问题,都应提交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党支部重大问题时,要召开党支部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议进行表决。表决时要遵循党内表决制度,执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章 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十二条 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党的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前要做好准备工作,根据上级党委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会议的主题、内容、时间,向上级党委报告,并通知每个支部委员;广泛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会上,要查摆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三条 党支部每年开展 1 次民主评议党员,组织党员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如有修订,自更新之日起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南路164号

湖南慧源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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