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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去的农村匠人(九十七) 辨理匠

作者:张光友 时间:2024-04-10


远去的农村匠人(九十七) 辨理匠 

作者:张光友


今天可能没有几个人知道农村曾经有过这样的职业了。辨理匠其实就是相当于今天的乡村司法调解员,负责调停农村中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这个职业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之初。

传统国体叫政不下县,县是国家政权的末梢,广袤的乡村社会发生的民事纠纷,很大程度上依靠乡党、里甲、宗族等民间社会组织来维持秩序。这些组织中的领导者扮演了官府与民间互动的媒介,在催缴钱粮和调息纠纷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辨理匠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辨理匠在衡阳地方方言中,又名光棍、好佬。他们通常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雄辨的口才,且在四乡八邻有较高的威望。分为三流九等,次些的仅在族内活动,中等的在本乡内称雄,上等的则横跨州府。我的曾祖父张春林及外祖父萧精益曾是衡州宝庆二地的知名辨理匠。

辨理匠在旧时有极高的社会地位。国家明令规定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纠纷,须由民间年高德劭的辨理匠人先行剖断劝息,若调解不成方可到州县衙门告状。而州县官吏在受理和审理民间纠纷时如遇事实不明、需要补充证据或者踏勘山场界址时,会批令里老耆民和宗族长老协助。所以,在官箴文书中批状占有重要地位。

辨理匠充当民间调解人,有着数千年的历史,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这种自发形成的民间调解产生于古代无讼的法律文化之中,寄托着古代统治者对建立和谐社会的美好理想。这种调解方式既适应了古代中国小农经济下的宗法家族社会,又体现了封建社会统治者实践德主刑辅的政治主张。

辨理匠人在民间从事的调解工作,大致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宗族内部调解。是指宗族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 匠人依照家法、族规、村约所进行的调解和决断,行使的是族内审判权权力。官府既承认家法族规对于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的法律效力,也认可匠人对于族内民事纠纷的裁决。

邻里亲友之间调解。这是民间调解中较为普遍的一种方式, 是指纠纷发生以后, 由纠纷当事人的左邻右舍、亲戚朋友或长辈等人邀请辨理匠人出面进行说合、劝导、调停的方式。在古代社会中, 纠纷大量发生在相邻、亲友之间, 故这种调解,通常采用疏导、说服、教育等方法,并最终作出谁是谁非的裁决。 

地域利益争执调解。这类矛盾常由宗族之间因各自的利益诉求而引起,如不同姓氏间的产生的名誉争执,地盘界线的勘定,坟山边线的划分,财产继承的认可等,这种矛盾冲突上升到一定程度,甚至有可能诱发成大规模的械斗。这时双方各派出自已的辨理匠,进行一番激烈的唇枪舌剑,最终达成和解。

辨理匠人的出场,是要收取一定的出场费用的。在日常生活中,形成了一套主客双方互通的潜规则,其出场费通常在辨理匠进入主家后,招呼其洗漱时,将银元置于洗脸水中,辨理匠觉得合理,便不再言语,若觉得不足,便会请主人加点热水,主人当然会知趣地满足他的要求。

辨理的地点一般选择在堂屋或祠堂内进行。辨论时,有点像今天的法院公审,控辨双方各坐一边,双方各自陈述自己的理由,辨理匠则充当辨护律师的角色,将受雇主人的理由充分发挥,这时候辨理匠的个人水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有理时必须畅酣淋漓,无理时做到绝地反击,一个好的辨理人常常会做到置死地而后生,我们今天在电视中看到正方与反方的辨论场面,在那种场合屡见不鲜。

辨理匠人是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人们自发选择的一种维权方式,在政权不健全,法律不完善的时代得以长期生存下来,是有其独特的的原因的:

经济因素。传统中国社会封闭的小农经济是调解制度存续的经济基础。传统中国社会存续和发展的主要经济形式一直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因而极大地制约了社会成员的活动空间,将他们的民事行为压缩到乡村邻里的较小范围内,这就使民事活动往往以既存的人际关系为基础。

宗法制度。古代中国以族而分,尤其是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形成的宗法家族制度更是强化了这一基石。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产生了宗法家族制度。在古代中国社会,个人不能超越宗法家族而独立,从整体来看,国家关系、君臣关系只是家族关系、父子关系的延伸,调解解决家族成员间的纠纷是家族族长的应有职责,也是家族族长尊严与“面子”的体现。

思想文化影响。儒家意识形态和无讼社会氛围也成为了调解机制形成和持续的土壤。儒家的“中庸之道”、“以和为贵”、“反省内求”的思想成为“无讼”传统形成的思想主因。一方面, 调处息讼是官方实现“无讼”的手段与方法, 是官方刻意追求的结果。另一方面, “耻讼”、“贱讼”的观念在民间和民众意识中根深蒂固, 民间普遍认同“讼不可妄兴”、“讼不可长”, 以涉讼为耻辱。

现实考虑。古代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反映了人们为讼费所累不得已放弃诉权的无奈。

现代政权管理的到位以及各种法律的健全,辨理匠人再无用武之地,上世纪五十年代彻底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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